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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报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可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